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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四点意见
时间:2009-6-4 15:40:4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57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近十年来,艺术品投资收藏日渐繁荣。但是,艺术品交易市场赝品泛滥,也蕴藏着诚信危机。目前的艺术品市场上赝品横行已经不再是秘密,而极个别拍卖公司重利轻义,成为造假者的帮凶。例如,黄胄先生的《叼羊图》是他1983年为中南海国务院会议室创作的,黄胄先生仅作此一幅作品,当时我也应邀为中南海作画,所以黄胄夫人郑闻慧和我都是此画的历史见证人。该画目前还挂在原处,我们从未知道黄胄先生画过第二幅《叼羊图》。但是在拍卖市场上无来由的所谓《叼羊图》却以800万元人民币拍卖成交!如果不从法律制度上对艺术品市场进行规范,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广大著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中国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内商品市场的打假力度也不能说不大,为什么对艺术品市场的打假难以取得成效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艺术品打假举证难,成本高,这是由于艺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真伪的鉴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巧;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缺位,使得应该为出现赝品负责的机构或个人得以轻松地摆脱责任。如《拍卖法》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适用于艺术品买卖的条款,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适用《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双倍返还规则。这使得违法者造假成本低,造假活动泛滥。因此,我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规范艺术品市场:

一、建立原创作品的自愿登记制和交易强制登记制

艺术品所有权的保障可以通过登记制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如果产权所有者欲转让其产权,则必须对交易进行登记,以便于对原创作品进行跟踪。在信息网络化的时代,可以借助建立官方网站的形式进行网上登记,降低艺术品产权保护的成本,并为民间打假和维护艺术品的产权提供激励。同时也为艺术品购买者提供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方便其确定艺术品的真伪。

二、明确新闻媒体连带民事侵权责任

有些新闻媒体见利忘义,为赝品拍卖推波助澜。对有些媒体故意为假画出笼提供帮助的,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临摹品披露制,既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需求,又可解决临摹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临摹品也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所以法律应保护其合法的市场流通,但不能以临摹品假冒真品,更不能假冒他人的名义标注临摹品的作者。对以交易为目的的临摹品要规定详细的披露制度,在标明其为临摹品后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这样,一方面可以理顺原创作品和临摹品的著作权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活跃艺术品的创作和交易,提高社会对艺术品的收藏鉴赏水平。

四、完善艺术品交易的法律制度

首先,修改《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拍卖行有谨慎鉴定拍卖品以保证其真实性的义务。如果拍卖行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赝品按真品进行拍卖,则购买者不但有权要求退还赝品,还有权要求委托人和拍卖行就购买价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购买者另有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和拍卖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参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艺术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罪和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参与制作、出售赝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