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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加以解决的建议
时间:2009-6-4 15:41:2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814

按语:最近,利用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志坤同志赴京参会的良机,省拍协秘书处为她准备了《关于拍卖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加以解决的建议》材料。通过中拍协汇总整理后向全国人大反映,以期引起重视,求得解决。现刊登于后:

    四川省拍卖行业近年来在商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支持下,依法经营,持续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2005年全省拍卖行业实现成交额94.54亿元,比上年增长3.8%。但也面临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和加以解决的建议如下:

    一、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未受《拍卖法》的调整,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开展这两项财产权利的拍卖活动受到较大的影响和制约。

建议: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市场化配置资源,建议《拍卖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拍卖纳入《拍卖法》的调整范围。在没有纳入调整范围的情况下,建议国土资源部允许拍卖企业接受国土部门的委托,配合土地拍卖中心在土地出让一级市场进行拍卖;允许拍卖企业接受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企业委托,在土地转让二级市场进行拍卖。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又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也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必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转让方式”。上述规定均涉及拍卖,我们认为,拍卖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权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拍卖活动。自1997年《拍卖法》施行以来,拍卖企业已经成功地拍卖了大量企业国有产权,既做到拍卖主体合法,拍卖程序合法,拍卖师主持拍卖合法,又积累了拍卖经验和形成了招商促销的网络。但是,国资部门尚没有将拍卖企业列为产权交易机构,拍卖企业须申请成为产权交易中心(所)的会员,缴纳会费后,才能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拍卖工作,拍卖所得佣金,还要由产权交易中心(所)分成提取。从而增加了拍卖成本,减少了拍卖企业收益,挫伤了拍卖企业拍卖企业国有产权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市场化配置资源。

    建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拍卖企业列为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允许独立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拍卖,或者取消拍卖企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所)缴纳的会费,终止产权交易中心(所)对拍卖所得佣金的提成。

    三、有些委托人(如金融、资产公司)在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标的时,向拍卖企业收取保证金,一旦拍卖流标则不予退还。这种做法无法可依,严重损害了拍卖企业的正当权益。

    建议: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明令禁止金融、资产公司等委托拍卖时,向拍卖企业收取保证金。

    四、个别政府部门、破产企业清算组和企业违反《拍卖法》的规定,擅自刊登《拍卖公告》,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也组织拍卖会,更不出具法律认定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这样自行组织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