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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发布
时间:2013-3-29 14:56:5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914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其它类型车辆
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机动车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年限一览表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10
10
20
旅游客车
10
10
20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5
15
汽车报废标准
(1997年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20座以上出租车
8
4
12
轻货、大货
10
5
15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8
-
8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4
12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大中型拖拉机
15
-
15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2]物机字191号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6
3
9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多缸四轮农用
9
3
12
正三轮摩托
7-9
3
10-12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8-10
3
11-13
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10
-
10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汽车
10
5
15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车辆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2]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